每一个已经跨过“现代”门槛的发达国家,几乎都有过环保的教训。比如,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驶入战后经济发展快车道的日本迎来了产业公害的集中暴发——河流被大面积污染,鱼类无法生存。城市空气被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污染,化学烟雾现象频繁发生。大名鼎鼎的水俣病更是被写入了环保史,成了一个虽不体面却标示了现代国家转型的符号。
水俣病出现后的二十年间,日本民间环保运动狂飙突进,反污染的舆论水涨船高,各类公害诉讼和环保社团纷纷成立,环保诉求成为鼓动社会运动的重要动因,最终倒逼出了系统化的环保立法和强势的环保执法。跨过20世纪再回看日本的公害与反公害运动,能得到很多经验,它提醒了后发国家绿色发展的重要性,但从深层来讲则是一种警示:如果政府不能将良好生态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并率先、自觉提供,环保诉求就很容易成为群体性运动的导火索,成为社会矛盾的交叉点和出口。
这种可能性,也随着中国生态环境的严峻化逐渐露出苗头。毋庸讳言,近些年来的一些环保事件,比如江苏启东的排污入海事件、四川什邡的钼铜项目事件,以及多地出现的PX项目建设事件,都曾引发激烈的群体性事件。这带来了两种危险的倾向:其一是环保运动由民间发起并强行“杀出一条路”来;其二,由环保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会日渐与官民对抗相捆绑。在这种情况下,强化环境的法治框架,强化各级政府在环保问题上的先发、主导作用,保证良好生态作为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两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讲的这句话,内容深刻,发人深省。早些年,在普通人的概念里,“民生”是“温饱”或“小康”的近义词。舆论中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也大多指医疗服务、教育资源、就业机会等。现在,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对社会生活影响的深化,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越来越明显地展现出来。良好的生态环境意味着清洁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安全的食品、丰富的物产、优美的景观,展现了明显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属性。
很明显,“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既强调了治理结果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治理过程的主体责任。它一方面意味着,良好生态环境是全面小康的应有之义,对于整体提升民生福祉有着根本性意义。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是各级政府的基本义务、重要功能,后者必须以提前规划、引导的自觉将绿色化要求贯穿经济社会治理全过程。唯此,才能吸取先发国家的教训,避免大代价且无序的环保进程,化被动为主动。(刘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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