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共安全遭遇“犬患”(微议录)
发表时间:2015-05-22   来源:人民日报

  近日,乌鲁木齐一名因孩子被狗惊吓而打狗的男子,迫于“极端爱狗人士”的指责围堵以及人肉搜索骚扰,不得不当众道歉和承诺赔偿。其中的是非曲直,激起网络热议,有人站在安全角度对打狗举动表示理解,也有人坚称宠物无罪、打狗残暴。

  爱狗是权利,但以爱狗为名做出的不文明行为,也会破坏市容环境,妨碍他人生活、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养犬问题不只关系人与犬如何相处,更是人与人如何相处的文明考题。本期微议录,围绕纾解养犬带来的权利冲突,微友们从不同角度给出了思考和解答。——编 者 

  用文明化解社会戾气

  动手向小动物施暴,动辄诉诸人肉搜索,打狗男士与爱狗网民用各自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结果两败俱伤。这令人反思:好脾气、好修养哪里去了?

  由权利膨胀、情绪失控引发的社会戾气,正在侵蚀着社会的正常秩序。当突如其来的事件牵涉自身利益时,能否做自己情绪的主人,反映一个人的文明素养,也检验着一个国家的内在品质。只有以文明的方式相处,才会少一些戾气和纠结,多一些从容与和谐。

  意气用事、以暴易暴,与现代公民的健全品质格格不入,更与礼仪之邦的气度不符。注重修养,用理性、冷静的心态对待权利纠纷,用合作、包容的方式化解争端,社会才不会是一个“煮沸的压力锅”。(@济南张华) 

  规范养宠要靠法治

  爱狗养狗无可厚非,护子心切棒喝小狗也情有可原。纾解爱狗人士与忧狗人士之间的权利冲突,明晰法律、增强法治意识十分关键。

  侵权责任法第十章明确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中特别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个人养狗必须要有法律意识,不仅不能随意弃养,也不应饲养烈性犬,或者不对动物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狗不是法律责任的主体,人才是。对城市管理者而言,要通过制定法规、加强执法、开展宣教等途径规范市民养狗。有必要划定禁止宠物狗进出的区域,充分保障公众的安全权,避免恶犬伤人。(@Luckygirl) 

  养犬也要量力而行

  关于爱狗和打狗的争吵,症结之一是流浪狗。宠物狗和家犬一般都能得到很好的管理,而流浪狗来历不明、走街串巷,是居民人身安全的威胁和隐患。

  爱狗人士有养狗的权利,但是否也拥有随意弃置犬只的自由?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养狗需要三思而行,综合考量自己的经济能力、生活习惯、工作性质,才能决定是否适合养狗。草率决定饲养,不合心意就抛弃,不仅对动物的生命不负责任,更为社会生活带来了流浪狗的危险。

  鉴于此,社会和有关部门应尽量发挥引导作用。比如,可以和民间爱狗组织成立一些援助机构,专门照看无人抚养的小动物;也可形成相应的联动机制,发现危险的流浪狗,民众要主动提供线索,相关部门则负责把流浪狗送到援助机构。(@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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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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