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西部一个城市的机场登机安检时,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被安检员决然告知不可带入。我向她解释,此小刀在国内和国外诸多机场已通过上百次安检。但那位安检员坚决地说:“我说不行就是不行!”一把小刀并无多大价值,但不可理解的是,为什么这个机场的这个安检口可以如此与众不同?其实,我曾咨询过有关安检专家,了解相关规定。于是,请来安检负责人进行评断。这位负责人完全是另一种态度。他说,乘机不能携带刀具确是一般规定,但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只要小刀不超过一定的尺度,出于对乘客需要的理解,安检员有权酌情放行。他仔细查验了我的小刀,决定允许携带。
这次安检遭遇引起我深入思考关于制度改革和制度执行的问题:为什么要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当我们说“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的时候,其合理限度是什么?
很显然,如果执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致留下“任性随意”甚至以权谋私的较大空间,就可能导致执法不公;但如果执法者没有自由裁量空间,那么,被管理者实际上就被置于“不由分说”的境地,执法者也就如同没有任何反馈功能的机器,绝无酌情适法的可能。后一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例如友人说过,他所在单位规定出差费用报销必须有点对点往返车(机)票。所以,他出访回国如果接着顺道直接飞到另一城市参加会议,就无法报销旅差费;而必须先飞回本单位所在城市,再往返参加另一城市的会议。再如,一位大学校长告诉我,他作为一个国际委员会的委员出席在国外召开的为期7天的会议,却无法全程参会,因为按制度规定,他因公出访一个国家(包括途中)的时间最多只有5天,绝对不可突破。冰冷僵硬的执行方式和实施细则,显然有损制度效率和法治威信。
在前述乘机安检故事中,不放行算是严格执行制度,似乎也没什么错。但此时执法者缺乏善心,如同机器一般“铁石心肠”。而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放行者,却展现了善心,体谅被管理者的合理需要,在制度允许范围内尽可能与人方便、遂人所愿。这就赋予制度以人性,体现了“以人为本”之意。这也体现了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一书中所论述的人类善心——同情心。没有同情心的社会是没有价值理性的。可见,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为执法者的善心和同情心留下空间。当然,问题还在于执法者是否确有善良之心。
推而广之,中央出台一项改革措施,制定了原则性制度,通常要求各地区各单位制定细化的执行规则。那么,如何细化呢?可以是层层加码,使具体执行中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实施细则演变为密不透风的壁垒,细化成僵化,执法官僚主义化;反之,制度细则也可以是实施程序的规范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执法者有展现善心的空间,凡适法办理者均可畅通无阻。总之,执法为民体现为善意执法、便利大众。
问题的实质是,制度为何而立?建立制度无疑是为了维护秩序,避免混乱和腐败。不过,任何制度都有交易成本,降低制度的交易成本是改革的基本方向,如此才能产生改革红利。尽管规章制度必须一视同仁,但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往往有些“笨拙”,因为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往往赶不上现实的变化。因此,成文的制度总是需要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免削足适履和执法失度。
问题的另一个实质是,执法者如何对待和行使自由裁量权?出于私心还是善心?该“一刀切”处必须“一刀切”,不留枉法余地;但无私严明执法,也应有同情善意。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并非森严壁垒、密布障碍。制定交通规则是为了人车安全畅行,实施财务制度是为了资金流动周转。执法者不是麻烦制造者,而是便利促进者。“办不成任你活该”“通不过不关我事”,这是执法者缺乏善心的偏执心态。
执法者须谨记:依法治国,实为善法当道。缺乏善心的执法必以销蚀民心为代价,甚至可能破坏制度本身的民心基础。法治的理性和善意总是体现在执法过程中,善心执法传递良法理性,而冷漠执法则可能毁掉原本合理的制度安排。所以,善心执法实为真诚尊法,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金 碚,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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