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属于哲学范畴、伦理学范畴,也是法学范畴。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它是调解人们利益关系、化解矛盾、伸张正义的手段和艺术。然而,正义的实体是什么?到底什么是正义?这是法学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
法所需要确立的是一个个具体的,被人们认为是公道的、正义的,表现为公共权力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关系。法是文明社会的产物,是人类文明、文化的结晶。人类进入文明时期后,人们之间经济的、政治的、家庭的、社会的等各种关系都会打上文明烙印。在法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形成的事实根据,而法律关系为这种事实关系确定框架、方向,让社会关系按照人们需要的价值观、正义观形成和发展。“法”一词,以及许多民族语言中相当于中文“法”一词的词语,都有“平的”“正的”“直的”“对的”的含义。但是,正义涉及的范围更为宽泛,我们可以把法学中讲的正义理解为国家政权认可并保护的正义,是披上了法律形式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作为法的本体的、由国家认可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人们通过公共权力在一定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所认同的正义。
对于正义,马克思主义是把利益作为考察基础的。如马克思所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 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一定的利益关系就是公平、正义的客观实体,公平、正义是一定的人们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评价。人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达到利益上的均衡,就可被各方评价为“公平的”“正义的”。均衡也就是平衡,指博弈各方在博弈中达到一定的互相认可状态。当然,随着条件变化,利益均衡也会发生变化,人们的正义观也就会起变化。所以,正义总是同利益紧密相关的,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和表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对人民有利的行为,一切对人类社会进步有利的事情,都是正义的。生产关系表现为利益关系。当一定的生产关系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时,必然会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反对,社会上大多数人曾经认同的正义就会发生危机,这时就到了生产关系改变的时候。也就是说,这时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制度的瓦解与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新制度的诞生,已是不可避免的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所遵循的正义,必然是以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进步和人类解放的利益为基础的正义。我们必须努力建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而这种制度也必须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制度,有了这样的制度才能解决现实民生问题。然而,这种制度的具体形态却是不容易找到的,因为一个人、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对自己真正的需要和利益形成正确认识是不容易的。这既需要科学的探索和论证,又必须有民主的体制、民主的环境、民主的精神和作风,还需要经受实践的检验、不断的校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形成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基本方略形成的历史,充分说明上述理解的正确性。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不仅要求解决民生问题,而且必须解决人们的正义观、价值观问题。相应正义观、价值观的形成,是维护一定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
立法中的正义问题是建立合理制度的问题,是改变、创新法制,确立分配利益标准的问题。而执法、司法中的正义问题,则是贯彻维护已确立的标准、制度,使之在稳定中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问题。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过,与确立制度的立法相比,执法、司法中的正义则更多地引起群众的密切关注。执法、司法方面的不公正最为群众所不能容忍。所以,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孙国华,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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