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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5-06-09   来源:人民日报

    统筹建设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充分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利

  社会保障权利是公民应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权。中国政府2012年6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将“完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均等覆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作为人权发展事业的首要规划目标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围绕这一目标,中国政府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全面建立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初步建立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符合现阶段中国社会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强化了城镇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一体化平等保护的基本理念,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取代原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着力解决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问题。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人口已超过8.4亿人,形成了世界覆盖人口最多的养老保险网络。为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的公平性,扩大保险覆盖面,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统一提高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得以共同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深化构建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充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需求。医疗保障体系不仅为“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提供了物质保障,也是避免公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保障人民免于贫困的权利和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制度支撑。从2009年“新医改”开展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积极构建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为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提供经费支持。经过这些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建立起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为骨干的,基本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政府不断加大对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财政补贴标准提高到320元,占筹资来源的绝大部分。新农合已经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参合农民自愿合作筹资的合作医疗性质,成为以政府财政投资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提高大病报销比例,对于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救助,在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的同时,避免重大疾病给患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困难公民基本生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2月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初步构建起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在内的,以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为特征的社会救助体系,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充分衔接。对于家庭成员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水平的家庭,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其获得基本生活来源,并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为其提供特殊支持,使其得以保持适当的生活水准。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以及家庭成员突发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通过建立和实施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及时、有效地解决他们暂时性、阶段性基本生活困难。对于缺少赡养、扶养和抚养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通过特困人员供养,为其提供基本生活、医疗等条件。对于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提供食宿、就医等援助。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底线性、基础性、补救性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得到明确与强化。

  落实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平等保护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权利。长期以来,中国在社会保障中形成了城乡二元化格局,城乡居民之间在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保障水平、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影响了城乡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同时,原有的城乡保障体制之间存在着制度运行不能衔接、资源分配不够均衡、保障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加剧了城乡分割,不能适应人口流动性和农村城镇化发展的需求,制约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和资源市场的形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体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提出“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根据《决定》的要求,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在养老保险方面,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医疗保障方面,全国试点地区积极推进城乡医疗保障的统筹化、一体化,目前已有多个省份或社会保障统筹地区实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并轨,代之以覆盖城乡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两会期间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年内“两保”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并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则规定了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取代了实施多年的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这些制度的落实,使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利日益均等化,提高了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全面改善了社会保障对于流动人口的覆盖。(满洪杰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现代法治国家中,人权应是一切制度与规则的出发点和归宿。而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本身就是人权的表达体系,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是将观念正义转化为现实正义的重要路径。这一过程同时亦实现了人权从无形到有形,从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屡次将“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命题提出,这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的重申。刑事司法最能体察人权是否在司法中得到保障,因为它关涉人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在刑事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冤假错案纠正等具体规定,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证据往往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诱骗等不文明的方式获得,而最典型的就是被称之为西方中世纪“证据之王”的口供。非法证据,特别是通过不文明手段获取的口供,会使刑事案件在实体判决中的人权保障功能失灵,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1996年的司法解释中就已有说明,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的行为,从而杜绝通过以“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核心判断要件的“痛苦规则”,建造以内心自由为前提的“自白任意性规则”,强力清除非法证据这一长期潜伏在刑事司法中的毒瘤。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报告中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尊重和保障人权,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将“排除非法证据”等具体规则写进工作报告。报告同时也承诺,“从错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强化证据审查,发挥庭审功能,与公安、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2015年的工作报告中,又进一步强调:“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坚持公开审判、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制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申诉权。”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60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317件,其中纠正一批包括“呼格吉勒图案”在内的冤假错案,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办案人员的责任。检察机关同样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必须坚守的底线。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认真复核证据,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支持人民法院纠错。

  可以预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和案件审理终结后的冤假错案追究制度,特别是中央提出对错案的终身追究制,将最大限度地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而“不公正的司法审判败坏的是水源”之类我们耳熟能详的法谚将不再停留在口头上,将作为一种精神,伴之以“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的刑事司法原则,融入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规则意识,使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得以切实发挥。(张永和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通过环境法治开启

  环境权益保护新篇章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生态意识明显提高,人们对于清洁的空气、水及良好、舒适生态环境的向往也越来越迫切。2014年,伴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国环境保护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司法保障取得较大进展。

  首先,经历了四年期间四次审议和两次公开征询意见,2014年中国迎来了“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1979年试行、1989年颁布的环境法,已经施行了20多年。针对处罚力度弱导致违法成本低等问题,这次修订使得环保法“长出了牙齿”。如针对持续性污染行为的“按日计罚不封顶”制度,大大加重了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迅速纠正违法行为;为应对严重雾霾,实行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建立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列举地方环保负责人“引咎辞职”事由,加重地方政府环境监管责任、打破地方环境污染“保护伞”;新增专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这些新增加的法律规定体现了“重典治污”的态度和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的决心,而环保法修订的过程更是体现了环境立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特点,诠释了程序性环境权利的实现过程。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相继推出,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法律保障的制度体系。

  其次,环境权的司法保障在2014年取得了突出进展,公民环境诉权的实现更加便利。其一,从司法体制上看,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内设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成为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重要举措,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可靠的审判组织保障。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分别对各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要求。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有助于当事人环境诉权的实现。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即“三审合一”)和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优化环境审判资源,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其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得到切实加强。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刑事犯罪,畅通环境民事案件审判,保障环境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加大环境案件执法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集中公布了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十起环境保护行政案件,此举既向全社会宣示了司法机关着力保障公民环境权利的决心,又为各地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范例,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其三,2014年底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受理条件、原告资格、办理程序、赔偿责任方式等内容。据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都可作为原告参与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首例环保法修订施行后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前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第三,环境执法更加严格。仅有一部长满钢牙的环保法而不发力,仍无法“咬”出一片“青山绿水”。新环保法着重墨加强政府的环保责任,尤其是规定了政府问责机制,这些都需要配套措施进一步落实。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运用综合手段加大惩治力度,明确对典型环境违法行为的刚性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据不完全统计,新环保法生效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实施按日计罚案共15件,个案最高罚款数额为190万元,罚款数额达723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共13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共122件;移送行政拘留共107起。全国各地环保机关的执法力度明显加强。

  环境权在中国政府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有明确规定。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结果是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环境司法和执法领域的一系列新举措是中国迈向环境法治道路上的重要基石,它们必将更好地保障公民环境权利逐步得到实现。(唐颖侠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刘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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