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必须拿出更强有力的措施,同时强化道德建设,让“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拥有更多制度基石
近年来,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新闻不时见诸媒体。最近不到一个月内,就有河南男孩满身伤疤与猪同住、福建男孩被订书机穿耳、宁夏幼儿园12名女孩遭性侵等新闻相继曝出,事件之残忍,令公众难以释怀。
数据显示,近年来各地关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呈增长态势。以深圳为例,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员数量,从2007年的2361人上升到2012年的6730人,年均上升16.67%,5年增加两倍多。
面对越来越多的悲剧,我们需要反省:未成年人“安全网”漏洞出在哪?
责任主体不明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齐抓共管”,但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谁都沾边,谁都不主动管”的问题,实践中仍然缺少能代表未成年人、维护其权益的专职公权力机构。在发达国家,司法机构中设有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专职部门,权责清晰,失职问责,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帮教措施不配套。未成年人犯罪,其自身往往也是受害者。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司法理念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建立家庭、学校、社区三位一体的矫正体系。但囿于制度、人员和经费等难题,目前的矫正措施大多是“不准离开所住县市,不固定的通知报到”这一限制方式,而较少开展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帮扶项目。“问题少年”缺乏重新融入社会的通道,他们中的一些人被犯罪团伙拉拢重新走上歧途,甚至侵害比他们更为年幼的孩子……
惩罚力度不到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教职员工体罚学生、招用未成年人从事危险作业等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实践中往往威慑力不足。再如,随着未成年人性侵事件增多,近年来“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不断,民间以及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等团体持强烈废除的意见,但始终没有得到立法部门的回应。
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仍有许多人认为儿童家暴是“家事”,不便干预。报载,与猪同住的河南男孩,母亲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此前已经咬死了三个孩子……邻里莫不知情,多年来却无人报警。屡屡发生的幼儿园虐童事件,暴露了学前教育的短板,可相关管理制度却未有关键性突破。一位朋友抱怨,去年她在国内某大城市路遇形迹可疑的中年妇女带着三名残疾儿乞讨,找到治安岗亭要求执法人员过问,对方不予理睬。“为什么不能像缉毒、扫黄那样群防群治、露头就打呢?孩子的安全问题,难道不更需要重视吗?”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决定了他们是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常常扮演着受害者的角色。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和敏感问题所累积的负能量,往往集中“宣泄”到他们身上。
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更是国家的未来,必须出台更有力的措施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完善立法,而非对现有部门规章制度进行修修补补;成立专门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谋求多部门联治联防;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强保护未成年人“人人有责,失责必究”的道德建设,让“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拥有更多制度基石。
为了孩子,行动起来!(曲哲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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