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诚信社会的三大挑战
发表时间:2015-07-29   来源:光明日报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和谐有序运转的润滑剂和黏合剂。社会运行中不时涌现的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亟须治理的突出社会问题之一。习近平同志在不同场合,对诚信的重要性作了多次阐述。他在巴基斯坦议会的演讲中说道:巴基斯坦认为“诚信比财富更有用”,中国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两国传统文化理念契合相通。在辽宁考察时他强调:领导干部要把深入改进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在谈及如何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他又指出,要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时代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诚信方面的系列论述,为诚信社会构建开启了多维视野,提供了基本遵循。

  诚信社会建构面对的基础难题是个体诚信意识薄弱,需着力解决道德规范弱化和价值观念错位的问题,大力培育个体的诚信自觉意识。诚信意识属于社会道德领域,是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和决定。因此,经济社会的运行状况,深刻影响着诚信意识的培育。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深刻转型期,体制机制的转换转轨、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度调整,给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造成了深刻影响。个体的道德观念遭遇利益关系调整和多元文化交融的双重冲击,“诚信”等传统价值观念出现缺失和缺位等现象。一部分个体在市场经济的诱惑面前,过度追逐个人经济利益,钻制度和规则的空子,唯利是图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道德规范弱化和价值理念错位等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时有出现,使社会诚信遭到极大破坏,同时也使个体对诚信的自觉坚守产生动摇和怀疑,导致社会呈现出某种程度的个体诚信不彰现象。

  诚信意识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形而上的无形力量,在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风气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于诚信社会构建而言,个体的诚信意识水平及其遵守的自觉程度,决定着诚信社会的构建成效。无数自觉坚守诚信意识的个体,是形成一个诚信意识良好的社会整体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培育个体的诚信意识,并让守信成为个体的自觉行为,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基石。这就要求我们在建构诚信社会的过程中,必须直面个体诚信意识不彰的现实,着力解决当前规范弱化和价值观念错位的问题,实现社会公众诚信水平的普遍提高。同时,还要着力营造讲究诚信的浓厚氛围,使每一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加强自律,自觉护声誉、守信用。

  诚信社会建构遇到的最大挑战是制度刚性不足,需着力解决诚信制度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问题,增大违规、违法的社会成本,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对于诚信社会构建而言,如果说个体诚信意识的培育是基础的话,那么诚信制度的建设则是关键。构建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除了需要个体自觉守信这个自律机制,也离不开制度保障这个他律机制,只有自律和他律协同发挥作用,诚信社会建设才具备坚实的根基。就当前而言,诚信社会建构遇到的主要挑战就是同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诚信制度建设出现了相对滞后的现象。譬如,当前我国有关个人和企业诚信的征信制度还不健全和完善,诚信制度本身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即使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由于制度的运行和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宽,使失信行为没能得到应有的惩处和约束,也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守信者吃亏、失信者得益的现象,客观上纵容和助长了失信行为和失信风气。

  治理诚信制度本身存在的滞后和漏洞,解决诚信制度运行和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问题,根本之道在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制度建设。通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堵住失信的漏洞,理顺社会诚信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还要通过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从体制机制上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和对守信者的鼓励,建立起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同时,还需要加大诚信制度相关立法和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利用法律手段,强化制度的权威性,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让失信行为主体付出高昂的代价。

  诚信社会建构遭遇的主要障碍是政府公信力难以充分彰显,需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率先垂范作用,通过责任主体的以身作则来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信”乃立国之本。以诚信的主体来区分,社会诚信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诚信等三大类。其中政府既是诚信制度的制定者,同时又是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的管理者、监督者和裁判者,其诚信意识及其诚信行为对于社会诚信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如此,世界上大多数执政党都将政府诚信建设作为诚信社会构建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来引导和带动整个社会向着诚实守信的方向发展。我们党也高度重视政府诚信建设和公权力建设,党的十八大就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对于诚信社会构建来说,重塑政府公信力是确立和维护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构建一个信用良好、运行有序的社会,首先要求具有公权力的部门必须以身作则,即任何制度和规则都要符合诚信的原则来制定和建立,各级责任主体都应按照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来行使其职权和履行其责任。只有真正做到如司马光所强调的,“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公权力取信于民的基础才能打牢,理政治国的前提才能夯实,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才能真正树立。(闫增辉 北京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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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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