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能够追究的 是渎职
发表时间:2015-08-04   来源:北京晚报

时隔多年 法律还能否给“被拐乡村教师”一个公道 

   

插图 王金辉

  谁也没有想到,两年前的一篇报道会重新发酵。这篇题为《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的报道,日前突然引爆微博话题,让生活在河北曲阳县太行深处的“临时代课教师”郜艳敏再次被外界关注。

  然而,这已不是郜艳敏第一次受到外界关注。早在2006年前后,郜艳敏就曾因当地媒体报道,引来央视、凤凰卫视、《南风窗》等媒体的大规模关注。2007年1月,郜艳敏还曾获得“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2009年,其经历被改编成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

  有网友质疑报道对郜艳敏“大爱”的描述,“作者用匪夷所思的逻辑,轻描淡写地跳过妇女郜艳敏痛苦而耻辱的被拐经历,转而赞美她的大爱”。而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所传达的价值观也受到质疑。

  近日,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通过实名认证微博,对此事表达了看法。“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应当救助,不能纵容拐卖、同情买主。”他同时透露,“已部署当地警方调查。”

  可是,时隔多年,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能追诉吗?

  说法

  过了追诉时效 犯罪将不被追究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告诉记者,本案发生于1994年,当时适用的还是1979年的《刑法》。1997年时,我国对《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涉案人员原则上还是要适用1979年的《刑法》规定,但如果依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对某个行为处罚较轻,就要适用1997年的《刑法》。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实名微博称“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须追究刑事责任”。可是问题来了,相关人员的犯罪行为是否仍处在刑法追诉的时效期间内?也就是说,现在是否还可以对相关人员定罪量刑?

  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相对于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对此并没有变化。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一般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果嫌疑人有刑事追诉期限中断以及延长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比如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或者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赵三平分析说,郜艳敏被拐卖事件发生于1994年,根据溯及力原则应首先适用当时的刑法,即1979年的刑法来判断里面涉及的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再结合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看看当年给郜艳敏造成伤害和悲剧的每个角色现在还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诊断

  拐卖郜艳敏的人贩子

  1979年的刑法第141条规定的是“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1997年刑法将该罪名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且一般的拐卖犯罪,最低法定刑幅度提高到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拐卖郜艳敏的人贩子应按照1979年的刑法定罪量刑,因最高刑规定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最长期限是15年。所以当该事件经过了15年,便超出了追诉时效的期限。

  因此,结论是,要追究拐卖者的刑责,恐怕已超过刑事追诉期限。

  人贩子在拐卖中实施的强奸

  1979年的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而1997年的刑法对一般的强奸犯罪的量刑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本案有轮奸、多次强奸等情节,按照1997年刑法,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同样应适用1979年的刑法量刑,即使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现在也已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期限。

  如果认为必须追诉,须报请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否则不再追诉。当然,如果上述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存在追诉时效延长、中断等情形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此外,赵三平提醒,1979的《刑法》并未就拐卖人口过程中实施的奸淫行为如何处罚单独做出规定,因此,应当采取数罪并罚的形式。到了1997年的《刑法》,则是把拐卖妇女中实施的奸淫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丈夫和公公“收买(儿)媳妇”

  1997年的刑法第241条规定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且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1979年的刑法却对上述收买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

  因此,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郜艳敏现在丈夫和公公当年 “收买(儿)媳妇”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无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追问

  这个十年当地政府在干什么?

  早在2006年前后,郜艳敏就曾因当地媒体报道,引来央视、凤凰卫视、《南风窗》等媒体的大规模关注。2007年1月,郜艳敏为此获得“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2009年,其经历被改编成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当地相关部门却未能彻查郜艳敏被拐事件,还她一个公道。

  “十年前郜艳敏的故事就已被媒体曝光,如果当时能够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视,公安机关及时立案追究人贩子的刑事责任,尚在刑事追诉期内,也不至于到现在过了刑事追诉期限,使刑事追究出现法律障碍。”赵三平律师认为,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十年来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其行为已涉嫌严重渎职犯罪。    J009

  回顾

  ●1994年初夏,18岁的河南打工妹郜艳敏被人以介绍工作哄骗,落入两个女人贩子圈套,后被转卖、被人凌辱,再以2700元的价格卖到了太行山深处的曲阳县灵山镇下岸村,卖给了一个比她大6岁的不识字的羊倌。她曾多次自杀、逃跑,但都没有成功。

  ●2007年1月,郜艳敏被评为“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

  ●2009年,郜艳敏的经历被拍成了电影《嫁给大山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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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陶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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