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善意如何释放
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分数排名4岁以下儿童坐车要配备安全座椅……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称,《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於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通过具体的立法,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带到法治轨道,它既是对为人父母者监护义务的法律厘定,也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未成年人的附属地位。於此而言,这是值得肯定的立法举动。不过,徒法不足以行。有了此条例,并不意味著孩子的安全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法律能否实现其本身的价值,既要有精神上的“被信仰”,也要有行为上的“可执行”。从其逻辑结构来说,支有保证了法条的明确性和可行性,才能确保其得到刚性执行,进而树立法律尊严。
回到这部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来说,要释放其法治善意,最首要的问题是明确性。从条例内容看,一些具体的法律用语依然不够清晰,比如何谓“特别照顾”?比如如何界定“独处”?是否有时间或范围上的明确?再比如,什么情形下的单独居住才是条例所不容呢?这都是现实中必然面临的界定难题。
其次便是可行性的问题。正如此前有论者所言,基於我国目前的国情及社会的复杂性,这种立法的条件尚未成熟。一来这些问题大多属於家庭“内政”,很难实现无障碍执法二来,很多情况下,让孩子独处并非家长本意,尤其是那些独居的留守儿童,更是现实下的无奈,如果因此施以惩戒,恐怕难有社会基础。
要释放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善意,除了要有更细致的制度细节以外,还需要在立法之外做很多的加法。支有形成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成熟的立法基础,才能为“我们的未来”提供可靠而有力的庇护。(高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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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桑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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