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动原创节目,不仅是出于文化创新、文化竞争的战略考虑,更具有现实的利益关切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案复议结果,维持此前的保全裁定。浙江卫视旋即声明,“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将暂时更名为“中国新歌声”。此次裁定,并不意味着已判定该节目名称花落谁家,争议双方还将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确定最终归属。
这场纠纷之所以引人关注,固然因为该节目的知名度,还因为一波三折——前不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驳回版权方荷兰某公司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就在人们以为7月中旬即将开播的新一季节目还能出现“中国好声音”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复议,“冷冻”了“中国好声音”及相关注册商标。而中文名称到底归谁,更留下几分悬念。
版权问题的复杂性由此可见一斑。相比欧美,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无论是意识还是实践,都起步较晚,在娴熟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方面,未来很长时间或许都需要补课。另一方面,当越来越多的国际模式被引进,本土化的定名、创作,究竟该如何认定,是否应该承认和保护,也需进一步明晰。好在,这起纠纷的司法诉讼正在进行中。相信后续的判决,不仅会成为一堂富有意义的“版权普法课”,也会指引国内引进方的行为。
当然,眼下最该聆听的,恐怕是来自灿星总裁田明的那个“最大体会”。作为“中国好声音”前4季的制作方负责人,面对版权纠纷,他感慨:“只有拥有100%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事实上,就像一些人所说,即使司法最终裁定灿星仍然可以使用“中国好声音”,可即便赢了官司,判决前的这段“禁用”,或许已将制作方此前的努力耗损不少。版权有风险,引进需谨慎。原创,才是王道。灿星的痛感,是不是更可以让那些正热衷于引进海外模式的电视台或大众文化提供者们,冷静下来、调整发力呢?
从这个意义上说,力推原创节目,不仅是出于文化创新、文化竞争的战略考虑,更具有现实的利益关切。文化市场繁荣和自主创新能力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文化需要源头活水,引进国际版权也能引发“鲶鱼效应”,但本末不能倒置。
在爆炸式成长中的中国综艺市场,如何终结简单的“模式输入”?如何解决持续的原创短缺?又如何产生拿得出手的文化产品?毋庸置疑,“中国内核”是激发出来,而非保护出来的。其实我们的一些优秀本土原创节目,比如《中国诗词大会》《中国好歌曲》等,之所以收获良好口碑,靠的也不只是对市场的把握能力,还有精当的制作水平。因此,引进海外综艺模式不可怕,但在这个过程中,激发自己的文化想象力,培养将想象力“变现”的专业队伍,才是正确的拿来主义。
在今年的上海电视节上,打造综艺的“中国模式”引发业界热议。的确,如此庞大的市场,我们必须重视和把握。模式也好,名称也罢,归根到底是靠作品、内容说话。我们能够把一档引进的节目模式打造成为表达中国文化、传递主流价值的“中国好声音”,经过这么多年的培育和磨砺,又何惧打造完全拥有“中国模式”的更多更好的节目?
我们理应拥有这样的文化自信,也理应坚定这样的文化之路。(何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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