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论坛】
法治已经成为基本治国理念,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理念的落实和价值的实现,培养法治精神是当务之急。
谈到法治精神,我们的社会还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比如要求他人易、要求自己难,主张权利易、承担义务难。个体法治精神的养成,既需要历经内在的自我认知过程,也需要外在力量的影响。
法治精神的“社会化”教育宜在个体早期进行。早期的社会化教育来自于学校、家庭和媒体。一般而言,家庭中长辈认同法治权威者,儿童易尊崇法治;长辈挑战法律规制者,儿童易蔑视规制。成年后的个体,对于家庭中的精神文化认同伴其一生。在学校,法治精神的培养来源于师长对于规则的诠释以及创设,具有仪式感的法治教育功效显著。此外,近年来媒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力日渐加大,家庭与学校控制力弱的未成年人对社会规则的认同,多半来自线下同龄群体和线上群体的互动。建构法治精神,一方面要强化未成年人接触的游戏、文化、社交媒体中的法治内容,另一方面要对此类平台及内容运营者的违法行为予以持续打击与威慑。
法治精神的“世俗化”建构应基于大众传播。法治“世俗化”是指让法律脱下神秘的外衣,走向大众。法律对于很多个体充满神秘感,立法者和执法者需要具有法治文化传播的意识,不能预设个体对于法律规制的“应知”状态。在此类传播中,应考虑三个层面。一是传播内容有利于法治的预期性,将涉及个体权利与义务的程序分阶段、多层次告知。事实证明,有心理预期的个体产生极端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二是提炼法治核心精神进行传播,针对不特定群体的传播要简单易行。三是典型案例传播与公益广告传播有助于法治刻板印象的化解,前者需要侧重于违法行为后果的传播,后者需要关注心理上的共情性。
法治精神的促进应特别关注公众人物的“示范”效应。无论是政治人物还是娱乐人物,身后都有忠诚度较高的拥趸,其言传身教的教化方式在社交媒体时代不容小觑。实践证明,在良好法治环境下,针对公众人物的行为规则宜以法律规制为界分。公众人物的行为属于民商事范畴,可依民商事原则加大保护或惩处力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考虑案件中公众人物的法治教化意义;违法行为属于刑事范畴者,则应厘清事实,于法有据,不可因其社会影响力而偏废法律,亦不因其社会影响力而加重处罚,由此彰显国家公诉的权威;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法范畴者,则需依照已有规制,强调“速、稳、准”,给予相应处罚或权利维护,由此增强政府公信力。在前述三个领域,严格遵守程序规范是必要前提。(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传播中心副主任 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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