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救助可减少后顾之忧
日期:2021-12-14
来源:云南日报

  11月3日下午,在辽宁省沈阳市,“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一案的二审结果出来了:维持原判。2019年12月,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孙向波的施救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老人一家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受到广泛的关注,是因为很多人对“见义勇为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顾虑。其实,早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就有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被称作“好人法”的法律出台后,让做“好人”减少了后顾之忧。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定被告不担责,除依据“好人法”外,还有重要一点,即“被告孙向波在给原告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这提醒普通公众,面对有人突发疾病或受伤,在见义勇为救人之时需要遵照基本的诊疗方法。

  可见,救不救?既是道德选择题,也是技术选择题。因而,不应对一些路人“不敢救”滥施道德棍棒,但应在中小学开设急救培训课、在公共场所配置“救命神器”AED等,以提升院前急救公众参与率和成功率。特别是,有关部门应针对院前急救,为公众制订更加通俗易懂的科普读本,大力宣传正确的预防与救护措施;使人们在遇到险情时,既能勇于伸出援手,又能科学救助。这样,即使动作不到位也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因不当施救造成的伤害。(张西流)

责任编辑:梁 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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