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即将被货车撞的1岁女童雯雯,导致腿部被碾压。当地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在雯雯遭遇的事故中,路边停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挡住了肇事货车司机视线,而雯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违反交规,应和所停车的司机各自负担25%的责任。对此,有市民质疑,“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要被追究事故责任?”(8月2日《广州日报》) [详细]
到底是对见义勇为英雄之举的伤害,还是就事论事的合理判罚?这一典型事件再次引发网友关注。
□ 并非矛盾的对立:担当责任是从法律层面而言,而救人重点是在道德层面,两者是一个事件的两个方面
救人和担责,是两个不同的面。网友们希望法律更人性化一些与严格执法,形式上有冲突,但并非矛盾的对立。人性化,没错,可人性化到点子上,更重要——对李舒舒弘扬正气的见义勇为行为,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该在物质和精神上重奖,同时让其享受相应抚恤,不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这既是执行规定,更是人性化。而对于其违反交通法,可以理解,但不能视而不见,否则对同样担责的机动车司机又有损公平。 [详细]
□ 李舒舒的行为绝对是见义勇为,是英雄之举,即使有违规,也应当免责。
李舒舒违反交通规则、横出道路的行为是迫不得已人,为了救人的情急之举,当时也不可能有更好的办法。所以她无须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其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其他事故赔偿金,除肇事司机和共负事故责任的陈某某(违章停车的小客车司机)、雯雯须赔偿的份额外,其本人该承担的部分应由受益方雯雯的父母支付或是由政府承担,以奖励她的义举。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见义勇为认定分开,免除见义勇为者在紧急情况下的违章处罚或赔偿,也早有先例。详细]
见义勇为作为当今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只嫌少,不嫌多,为了更好地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激励见义勇为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见义勇为氛围,理应把目前的不统一变为统一,减少各种不利因素对见义勇为事业的阻碍和伤害。 [详细]
□ 遇到此类情况要如何解决?其实很简单——责任分担说清楚,保障见义勇为者利益
交警如果在出具事故认定书时把道理讲清楚,明确李舒舒虽要负部分事故责任,但因其救人受伤,仍可获得全额赔偿,也不会影响见义勇为认定,也许这一争议就不会发生了。当然,媒体对此事也应客观报道,别用耸人听闻的标题吸引眼球,误导公众。 [详细]
从法律角度说,女孩为了救人,结果违反了交通规则,引发了交通事故,属于典型的紧急避险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换言之,虽然救人女孩在救人的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需要承担的一定的责任,但是,赔偿和补偿的义务并不需要她本人承担,而应当由被救的小女孩的家庭承担。 [详细]
□ 完善好法律是保护好行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
从此事件可见,李舒舒见义勇为受罚事件并非是一个简简单单的对与错的问题,而是在面临道德与司法冲突时如何取舍以及看待的问题。这类矛盾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势必在人类未来的发展中也依然存在。我们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保护“行善者”利益。 [详细]
化解见义勇为责任风险的制度化路径,不是进行单独片面的免责性立法,用带有个别化的免责判定去冲击原本的道路交通法规;而是需要在原有法规体系之外,为见义勇为打造安全保障的制度平台。比如,法治化的见义勇为基金运行机制,政府救助见义勇为者的责任条款,完善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等,为见义勇为者确立起全面而有效的保障体系。如此,才能确保责任认定的法治轨道与见义勇为的人性光辉并行不悖。[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