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社会各界围绕“好人该不该当,人应不应该有正义感”还在争论不休时,一出出鲜活的事例正在人们真实生活中上演。 2012年1月17日,广州市一学校张老师驾车途经广州白云区金沙洲某路段时,发现3名男子正持械抢劫受害者黎小姐,嫌疑人作案得手后乘摩托车逃跑。张老师见状驾小车拦截。期间,摩托车与张老师所驾小车发生碰撞,造成3名嫌疑人1死2伤。针对张老师的行为,有人认为,劫匪罪不至死,撞死劫匪属行为不当,按罪当罚。退一步说,此举即便是见义勇为也要把握一个度,不能越位,更不能漠视和践踏生命,以彰显生命至上的原则。 见义勇为造成后果是否负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这首先要根据见义勇为者所持有的主观态度而定。如果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时,是出于正义,为了使其他公民、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伤害,而采取的一切正当而适当的行为,不应负法律责任。其次是要根据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而定。我们知道,见义勇为行为多发生于突发事件中,需要当事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作出反应。这就制约了见义勇为者把握行为尺度的能力,往往容易造成对实施不法行为当事人的不可预见的伤害,但是这种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的严重伤害或者说是过当伤害不应视为违法、犯罪现象,而应视为是见义勇为行为的意外事故。法律处罚可以根据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四个方面情况综合后处罚。而执法行为在操作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性,特别是突发性事件,当事人有时根本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模式来运作。例如,群众抓捕盗窃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嫌疑人有心脏病,这是群众所无法预见的,在抓捕过程中嫌疑人经过剧烈运动后,突然出现心肌梗塞而死亡,如将群众的这种行为强行纳入法律规定的范畴进行处罚,势必将会严重损害见义勇为行为的执行主体(人)的主动性。只有社会承认、鼓励见义勇为,才会有更多人见义勇为。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因此见义勇为不应只局限是一种社会民间行为,而应从法律角度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才能让见义勇为行为成为一种社会时尚和潮流,才能在我们国家中形成社会治安社会共管的良好法制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