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部法律,从开始起草到通过,社会给予了极大关注。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接受记者专访,就慈善法的相关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有38处
记者:如何认识这部法律?
阚珂:这是一次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实践,构建了我国慈善领域的基本制度,实现了加强慈善制度顶层设计的要求,为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大会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共有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建议。经研究,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有38处,凝聚了全体代表的智慧,是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律。
记者:怎样理解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活动?谁可以开展慈善活动?
阚珂:慈善法没有对慈善下定义。第三条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从捐赠财产和提供服务角度来看,内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开展的符合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活动都是慈善活动。
同时,按照该法第八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受益对象是“面向社会”。“面向社会”这四个字是在审议过程中增加的,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它有特定的含义:将学者的学术用语“不特定大多数人群”转化成了法律语言“面向社会”。
根据第三条、第八条,就可判断某项具体活动是不是慈善活动。
法律规定的10%管理费标准,实际上只针对少数公募基金会
记者:怎样看待第六十条关于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确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既要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作,又要符合实际。根据调研及测算:募集财产能力强、规模大的基金会,能达到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公募基金会每年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的规定;规模小的基金会要达到10%这个标准,还有一定的困难。
法律规定的10%管理费用标准,实际上只针对很少的公募基金会,对于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会没有作出规定。我们在北京调研时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会41家,占北京市公募私募基金会总和的10%多一点。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基金会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会20家。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公募基金会占基金会的总数比例是很小的。
记者:为何要对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作出相关规定?
阚珂:慈善法第六十条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要求慈善组织把社会公共资金及时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淀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由于慈善组织的财产不是其自己创造的,要根据本慈善组织的章程、宗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同于营利组织,也不同于企业,其人员的工资标准不能太高,现行的规定是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个人如果为非亲非故的人筹集款物,法律是不允许的
记者:以后个人遇到困难,还能进行求助吗?
阚珂:个人求助法律没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遇到困难,向社会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个人募捐,本法规定得很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是不能开展募捐的,募捐活动要由慈善组织来做。
记者:以后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有什么区别?
阚珂:个人求助是个人遇到困难,求助社会给予帮助,是为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进行求助,比如说发微信求助。
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的话说,那叫乞讨。比如,遇到困难了,写一张纸放在马路上,让过路的好心人帮帮我。实际上意思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进行,实质就是为了自己。
个人募捐,如果是为非亲非故的人来筹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导慈善活动通过慈善组织来做,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由政府来管理,要求其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要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个人募捐有很大风险,没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让人们充分信任。
记者:不允许个人募捐的话,在对接机制上有保证吗?
阚珂:弱势群体遇到困难,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我们有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医疗保险等。有了慈善组织,并不等于政府要减轻责任。现在慈善财产太少了,一年在1000亿元左右。
遇到困难,可以找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提供帮助,而且不得有关联关系。有学者认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为的。个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钱。简单地说,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在朋友圈转发由他人发起的募集款物信息时要慎重
记者:对求助信息进行转发,该如何看待?
阚珂:个人有困难向社会求助,自己可发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对象,我发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这个圈里,你要再转发,在另外一个圈又扩大,其实转发人是做了背书的——担保求助的人真正有困难。如果是欺诈,会给转发人带来一定的麻烦。对此,在立法过程中是有所考虑的。我们希望,做这种事情的时候要慎重。现在互联网很发达,募集者是公募还是私募很难分得清楚,转发人要判断好是个人求助和还是个人募捐。
记者:在本社区、单位内的互济“抱团取暖”不被允许了吗?
阚珂: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
这和通过慈善组织做的慈善是有区别的,是“抱团取暖”。今天我有困难了大家帮助我,明天你有困难大家再帮助你。彼此帮助时会有得到他人来日帮助的回报预期。慈善有四个特点:自愿的、无偿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的募捐和个人募捐、一对一的帮助、本单位或者本社区内的互济互助活动是有区别的。
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有利于中国出现大慈善家
记者:国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遗产很大比例或全部捐赠给社会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后,能否预见在今后一段时期,中国也会出现这样一些慈善家?
阚珂:在立法当中的一个考虑就是,要让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慈善法第八十条关于捐赠的税收优惠规定,就是想让捐赠更方便,有利于中国出现大慈善家。
现在一些企业家要捐赠,但有不方便之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规定:企业捐赠超出12%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不是有利于企业家捐赠得更多吗?
慈善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现在的慈善法,只解决了一部分问题。(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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