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时期公安群众工作再思考
发表时间:2013-09-13   来源:辽宁日报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曾经推广过 “枫桥经验”,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推广“枫桥经验”50周年。在全党广泛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辽宁省公安厅通过推出“人民在我心中”这一民意警务导向,进一步明确了公安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的着力点,在社会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社会管理,为公安机关开展新时期公安群众工作、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搭建了一个理想的平台。

  回顾“枫桥经验”产生发展的历程,“依靠群众,化解矛盾”始终是其要义所在。 “枫桥经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体的措施就是发挥政治优势,相信依靠群众可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天,创造性地推广“枫桥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综合治理,提升化解矛盾的警务能力

  面对矛盾多元的社会环境,公安机关的群众工作应由单一管理进一步走向综合治理。人民群众的参与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公众参与的直接后果通常就是影响公共决策进程和公共生活,使决策者倾听公众的意见,并且吸纳公众的意见来制定有关政策,从而使相关的政策变得更加符合公众的利益。公众对决策过程的参与,还可以及时发现政策的失误和偏差,及时纠正决策偏颇,从而使决策更加科学和合理。

  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理论,公共安全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是可以分享的,除了政府和市场之外,更多的社会力量可以参与到维护公共安全的社会网络之中。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把现代社会诠释为 “风险社会”,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在原则上每个人都有遭受风险的可能性。因此,应对风险无人能够置身事外,需要全社会(以至全球)范围的共同努力。

  面对当下全新建构意义上的“风险社会”,我们不能再继续拆解,继续加剧社会管理的 “碎片化”,而应该把“公共安全”放到社会大环境中重新考量,整合各类资源,将工作理念调整到构建多元主体、专群结合、充满活力的社会管理体系上来,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形成跨界联动的“大公安”工作格局,真正依靠人民群众做好社会管理这篇大文章,发动群众的力量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公共安全管理网络。

责任编辑:桑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