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宏 曲靖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下属出问题 问责"一把手"
发表时间:2015-03-26   来源:人民日报

  云南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纪委日前发布消息:今年以来,德宏州已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的27名州县部门“一把手”进行了追责。如何通过问责落实“主体责任”?近日,记者到云南德宏州、曲靖市了解当地情况。

  据介绍,德宏州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被追责的27名“一把手”中,州级部门“一把手”6名,县市部门“一把手”21名。除此之外,德宏州纪委还对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考核4个基本合格单位、2个不合格单位“一把手”进行诫勉谈话,取消“一把手”本人和班子成员评先评优资格,并限期整改。

  在诫勉谈话中,德宏州纪委书记唐定文要求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派出(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强化教育监督,严格纪律要求;强化制度建设,着力规范干部行为;强化惩治预防,努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生态”。

  曲靖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也告诉记者,仅2014年7月份以来,该市就有33人因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被追究领导责任。33名被追责人员中,既有镇党委书记这样的党委领导,也有镇长、副镇长这样的行政领导,还包括国企董事长、校长这样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而相关处分包括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等)、政纪处分(警告、记过)、组织处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和其他追究方式(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两个责任”: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而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据介绍,德宏州、曲靖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并非“地方创新”。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范了哪些情况需承担领导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形式。

  曲靖市此次通报的有关责任人,主要是因为未履行监管职责而被追究主体责任的。

  “33起案件中,有22起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11起属于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曲靖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王明波说。今年2月5日,曲靖市麒麟区工商局白石江分局副局长公车私用,受追责的不仅是副局长,该分局局长也被诫勉谈话,全局通报批评。

  实际上,即便是诫勉谈话也将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实际影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这些‘一把手’或分管领导被问责,就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通过责任倒查,能够提高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的主动性。”王明波说。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解志勇教授认为,通过问责并通报,有助于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的威慑力。(杨文明)

责任编辑:张慧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