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躲避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日前,当事人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
木某因与新疆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生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3月27日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某生物公司向木某支付工资共100500元。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5日向某生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天山区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依法搜查了被执行人办公场所,扣押财务账本。经对扣押的账本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将收取的货款未打入公司帐户,而是打入了会计帐户。针对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情况,天山区法院出具2014天执1080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移送侦查。天山分局经审核立案,将被执行人法人代表阿某控制,后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履行了全部案款。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某生物公司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却采用将收取的货款不打入公司账户而打入会计帐户的办法转移财产,法人代表为逃避执行躲藏,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但其法人代表在公安机关采取控制措施后,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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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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