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女士不慎摔倒导致高位截瘫,然而相伴22年的丈夫袁先生却在此时提出离婚并要求以评估价格取得夫妻共有的电梯房。香洲法院以照顾一级残疾的女方为原则,把夫妻共有的电梯房产权判归汪女士所有,由汪女士支付袁先生44.85万元。
近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决准予高位截瘫妻子与其丈夫离婚,并根据照顾女方原则,把夫妻双方共有的电梯房产权判归妻子汪女士所有。
1993年3月,袁先生与汪女士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女儿小仪。2013年,汪女士因不慎摔倒导致高位截瘫,终日只能与病床相伴。但就在此时,令她伤心不已的是,与自己拥有22年夫妻情分的丈夫袁先生却以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汪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存有争议,认为袁先生存在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和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向法院提出了多分夫妻财产的主张。汪女士提出,自己正居住在该套房,根据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宜住楼梯房,希望取得该套房子的产权。关于房产的现有价值,袁先生与汪女士二人均表示愿意以评估价格取得夫妻共有的电梯房。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认定因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汪女士以袁先生有过错为由提出多分财产的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对于双方协议不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作出处理。法院考虑到汪女士目前高位截瘫,残疾等级为一级,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将二人共有的电梯房的产权判归汪女士所有。根据评估公司对该套房子评估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6.5万元,扣除目前尚有银行按揭贷款余额56.8万元后为89.7万元,汪女士尚应支付袁先生人民币44.85万元。汪女士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应自行偿还剩余银行按揭贷款。该案下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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