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返还房屋义务 禹某被追刑责
发表时间:2015-11-0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夫妻已离婚,房屋判对方所有,但被执行人多次拒不执行返还房屋义务。近日,禹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被新疆伊宁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2013年4月12日,马某向新疆伊宁县法院起诉与禹某离婚,伊宁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将位于伊宁县愉群翁乡下皇宫村的三间房屋判归马某所有。后因禹某拒不交付房屋,马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伊宁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伊宁县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禹某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伊宁县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禹某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执行人仍多次抗拒执行。2014年10月17日伊宁县法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禹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伊宁县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被执行人禹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伊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伊宁县公安局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将案件移送伊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于2015年1月15日对被执行人禹某提起公诉。经审理,伊宁县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伊县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禹某于2015年3月9日将位于伊宁县愉群翁乡上皇宫村的三间房屋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马某。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禹某有能力履行义务,但长期抗拒执行,虽经两次拘留仍不思悔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抗拒执行的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彰显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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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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