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财产行踪藏,处心积虑逃欠账。拒不执行陷囹圄,机关算尽也枉然。日前,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12年1月20日,吕某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吕某索要欠款,吕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后王某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解,吕某同意分8次向王某偿还欠款及利息,如任何一笔违约则王某可就全部欠款申请法院执行。但约定的第一笔13万元款项到期后,吕某分文未还,王某向该院申请执行。
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在审理阶段根据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了吕某名下多辆汽车的车籍手续。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吕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申报财产,申报被保全车辆所在,但吕某拒绝告知,声称过几天就可以和申请执行人协调解决好欠款问题。之后,吕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也无法与吕某取得联系。前往吕某住址也不见其踪影,通过调查,未查到吕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2014年11月,克拉玛依市中级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吕某于2014年9月购置二手“玛莎拉蒂”跑车一辆,并落户在其表弟名下。2014年10月购置二手宝马车一辆,2015年1月1日将4万元转存他人账户,有明显的转移财产行为,符合刑法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该案由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考虑吕某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与申请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吕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因民间借款纠纷,吕某有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却故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吕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现代社会契约精神,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对吕某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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