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姐妹拒不履行判决被判刑
欠钱不还,明知房屋被查封还擅自转卖给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10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岳大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岳小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岳大华、岳小华系两姐妹,分别是宝路捷汽车服务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法人代表。2014年5月14日,因两被告人无故拒不应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天津鼎泰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宝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宝路捷公司偿还原告鼎泰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诉讼中,法院依原告方申请,依法查封了宝路捷公司向鼎泰公司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在得知法院的判决后,二被告人于2014年11月15日将已被查封的房产以950万元的价格转让,所得钱款未履行判决偿还借款的义务。
负责主审此案的刘国强法官表示,有些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想方设法逃避执行,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二被告人明知因借款合同违约被法院判决履行偿付义务,判决业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仍将法院查封的房产转让变卖而未履行判决义务,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公开审理对于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打击“老赖”,增强执行威慑力和营造全社会诚实信用氛围有重要意义。要提醒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此案为戒,敬畏法律,尊从诚信,放弃侥幸,做信守诺约,诚信为本的公民。(吴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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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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