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着一张压根不存在借款事实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欠条,能否打赢官司?近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张女士讨要“分手费”的算盘换来的是虐心的滋味。
2015年9月5日,张女士持王先生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张女士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先生签字。王先生辩称其没有向张女士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王先生提出分手时,张女士要求王先生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先生无力支付,便为张女士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张女士与王先生系情人关系,张女士也未予否认。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主张与王先生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们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王建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