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合同诈骗投资公司 二被告被判刑
发表时间:2015-11-11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高攀、王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房屋销售合同作担保,骗取某投资公司钱款。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以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

  2013年7月,被告人王维强为偿还赌债,与被告人高攀预谋,伪造了被告人王维强购买万龙飞所有的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肉联厂家属院1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屋出售合同》一份,意欲向投资公司骗取借款。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高攀、王维强持伪造的《房屋出售合同》到被害单位固原某投资有限公司,谎称该合同中的标的物房屋已为原审被告人王维强所有,并提出由被告人王维强以此房屋抵押借款。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杨国平信以为真,遂与被告人王维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4万元,高攀为该笔借款担保。得款后,被告人高攀、王维强各分得2万元,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

  被告人高攀、被告人王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房屋销售合同作担保,骗取他人现金4万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攀、被告人王维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被告人高攀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维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诈骗的犯罪对象是具有融资贷款性质的投资公司,类似该公司性质的还有银行、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等,这些具有融资贷款性质的公司被诈骗的案件屡见报端,因此,值得高度注意。本案中,被告人手持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就能从一个具有专业贷款性质的公司轻而易举地骗到贷款,可见该投资公司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如此之差,居然不知道抵押物的严格审查和不动产抵押登记原则,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总结其原因,都是高息暴富的诱惑使得放松了风险防范的警惕。虽然此案件发生在一个并不规范的投资公司,但在许多规范性和法律意识较强的银行,也还是会出现类似的被骗案件。因此,这类合同诈骗案件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需要高度重视,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防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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