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借款120万元,不料对方对方背信弃义,还了20万元后就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法院判决后,被告也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后执行法院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被执行人慌了神,承诺马上还清余款,目前该案全部款项均已到位。
2013年8月16日,张家喜找到朋友的丈夫王飞,声称其经营的海南家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喜房地产公司)因进驻三亚中铁公司一项目需要缴纳保证金,但资金周转困难,需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并自愿作为连带担保人。王飞基于朋友之情,于当日按张家喜的要求在三亚中铁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将100万元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将其余的2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家喜。张家喜亲笔出具一张借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催款,二被告直至2013年11月18日才归还20万元,余款100万元及利息未还,王飞于是将家喜房地产公司、张家喜诉至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年6月10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家喜房地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王飞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张家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家喜房地产公司、张家喜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王飞于2014年8月19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经该院多方查找,仅发现余额为5万余元的位于异地的家喜房地产公司账户,该银行存款远不足以支付判决债务,经该院多次法律释明工作,张家喜来到法院表示分期还款,约定待年底房屋销售后还清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但和解协议到期,截止2014年12月25日,张家喜都没有偿还第一笔款项。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依法重新立案执行。恢复执行后,张家喜仍然表示无钱可还,执行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2015年2月8日,法警依法将其送入拘留所。次日,张家喜便向申请执行人账户转入25万元,同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前解除拘留,并表承诺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余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其后,张家喜继续向王飞还款15万,并向该院冻结其银行账户中存入100万元,现该案的全部款项均已到位。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公司的老板,按理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经多方查找均未查找到财产线索,可见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执行。执行法官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还有损司法权威,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张家喜予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惧怕强制执行措施对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对“老赖”一定要不吝于使用强制执行措施对其惩罚,彰显司法权威。
- 上一篇:
- 下一篇:
-
销售假货被判刑 罪责自负
已是最后一篇
-
销售假货被判刑 罪责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