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货被判刑 罪责自负
发表时间:2015-11-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开始,被告人赵某陆续从外地进入大量假冒中华、天子、玉溪等多个品牌注册商标的卷烟,后在其经营的烟酒店销售,2013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住所查获200条价值100990元的假冒中华、天子、玉溪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卷烟。2014年1月9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进货的面包车车厢内查获222条价值129650元的假冒娇子、天子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卷烟。

  法院经审理对上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0元。

  法官说法

  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人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的。该商标经过权利人的长期使用,该商标与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在相关消费者中建立联系,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的知名度也会随着商品服务质量的提高而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假冒中华、天子、玉溪等多个品牌注册商标的卷烟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生意以诚信为本。不要做、也不能做销售假烟、假酒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生意,这样的售假行为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更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会受到行政机关处罚,还要赔偿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同时,情节较重的,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要坐牢,并缴纳罚金,得不偿失。 (重庆渝北区法院 杨枫 余博)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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