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吃官司,庭审时开发商却辩称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其延期交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理由不成立。近日,广东江门市中院二审判令开发商向黄女士支付违约金6万元,维持一审判决。
2011年,黄女士在广东江门市蓬江区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黄女士支付购房款122万元,开发商应在2012年12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如开发商逾期90日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每日应按黄女士已付房款的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仍未能交付房屋的,每日应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0.8支付违约金。如遭遇不可抗力,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开发商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房屋。
合同签订后,黄女士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开发商迟迟没有交付房屋。2014年11月,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6万多元。
庭审中,开发商称,因涉案楼盘建筑施工方某建设集团公司没有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移交给开发商导致无法按期交楼,该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其延期交楼责任。
广东省江门中院审理认为,黄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予恪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发生的合同纠纷,应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不存在据实延期的事由。按照双方约定合同,计至黄女士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12日,涉案房产共逾期682日,判令开发商向黄女士支付违约金6万元,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
广东省江门中院法官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收楼时也可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应的已具备交楼资质文件。作为开发商应熟悉各地建设部门规定的交付标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条件、交付时间等条款,避免纠纷产生。 (广东省江门中院 张迪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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