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9日,被告人马某甲与马某乙、龚某某、马某丙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杨全臣家,利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取了留美学生葛某的QQ号和密码,后冒充葛某身份,通过葛某的QQ号与其母亲王某某联系,以交学费等为借口,让在宿迁市宿城区的王某某汇钱到指定帐户,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6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龚某某、马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龚某某、马某丙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乙、马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丙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龚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马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
法官提示
本案系犯罪分子使用通讯网络诈骗常见手段之一即盗用QQ号码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分子先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的QQ号码,后通过QQ与其亲朋好友聊天,以一定事由要求受害人帮助汇款,并将自己事先准备的账号发给受害人,让其往指定账户汇款或转账。受害人信以为真,未经其他方式核实即按照对方要求进行汇款,从而上当受骗。此案提醒大家使用QQ或微信时要开启安全软件,防范木马病毒和钓鱼网站,不要随意打开陌生人发来的链接以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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