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了老宅到县城购房谋生,托亲生弟弟作为中间人为自己买房。然而手足之情终究经不住利益考验,后因房价上涨起了贪心,竟然将兄弟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持房产证起诉要求兄弟搬出已经居住了十余年的房屋。无奈计谋被法院识破,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背后的故事也让人唏嘘不已。
家住唐河县的吴氏兄弟共三人,原告吴黎排行老二,被告系大哥吴范之妻王某(吴范已病故)、老三吴明及徐某夫妇。1995年秋,大哥吴范和老三吴明为到唐河县城做生意,分别将老家房屋出售,筹资重新购房。1995年10月,韩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唐河县城的房屋八间以3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氏兄弟。1996年初,大哥吴范和老三吴明两家搬进该八间房屋居住至今。2005年3月,吴黎之妻白某在唐河县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将争议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吴黎为共有权人。后吴黎及白某要求吴范和吴明搬出争议房屋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吴黎及白某提供了以白某名义与韩某签订的售房契约。
2009年5月13日,法院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吴明做了多参量心理测试,测试结论为吴明所说“韩某的房子是他和吴范出的35000元钱买的”、“那八间房屋不是吴黎夫妇出钱买的”、“他提供给法庭韩某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等内容均系实话。诉讼中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与韩某的谈话录音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实韩某在录音中认可吴范和吴明出资购房,通过吴黎把钱给自己。
在庭审中,证人王某当庭证实其听原告吴黎说争议房屋是吴范、吴明出资购买,但被告方不知道承情,为此发生矛盾,并作为中间人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过调解,调解未果。证人周某当庭证实其听韩某说房款35000元是吴范和吴明亲手交给他的。
法院审理认为,售房契约与原房主韩某的录音材料中证实当时吴范、吴明均有出资的内容相斥,且与在房管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登记价格、间数及面积等均不一致,房产证从办证程序到办证结果均有瑕疵。再结合三被上诉人在购买争议房屋前已出售位于唐河县老家房屋别无其他住所,以及争议房屋交付后,上诉人吴黎及白某从未占有使用,一直由三被上诉人居住至今,在办证之前的十来年间对争议房屋也未主张权利的事实,并参考多参量心理测试结果,可以认定三被上诉人出资购买该争议房屋的事实。关于上诉人吴黎及白某称原审否认房产证的效力属干预行政权的理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的规定,本案是双方对作为房屋登记基础的买卖法律关系有争议,应当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故该理由也不能成立。因此,南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驳回原告吴黎及白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本案的关键是证据认定问题。原告方持卖房契约及房产证两个不变的直接证据,且卖房人及中间人证言均称房屋卖于原告。被告方则只有证人听说的证言,对卖房人的录音、自己卖掉老家房子将家搬到争议房屋中一直居住等间接证据。从证据证明力对比上,原告明显占有优势。这也是一审否定卖房契约及房产证效力,采信间接证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二审两次发还重审指导一审法院要求补强证据的原因。两次重审后,一审增加了对被告的心理测试报告、对卖房人录音的鉴定、对房产证办理情况的调查及邻居等多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考量之下,认定被告方的陈述更加符合常理。而原告方提交的房产证办证程序、办证结果均有瑕疵。且被告方一直坚持要求对卖房契约书写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虽因卖房契约本身的原因无法鉴定,但二审法院调查双方均认可当时书写卖房契约的罗某时,却发现其字迹与书写习惯均与原告提交的卖房契约不一致,故卖房契约的真实性无法采信。最终两级法院均对卖房契约及房产证不予采信,而是采信间接证据,以购买房屋出资人出资情况确定物权所有人。本案在经过4年时间多次审理,案情大白,终审判决之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本案双方系亲兄弟,最终因本案纠纷反目成仇,双方的亲属因此互殴并形成刑事案件,导致双方矛盾更加尖锐。经法院多次调解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为了一己私利,原告竟然期望通过作假来抢夺兄弟唯一房产,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失了诚信,断了亲情,毁了信誉,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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