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离婚纠纷案件中常见的是被告人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系原告因病不能到庭案件的案例。日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奇特的离婚案进行了调解。
原告某乐与被告某艳于2001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存款,无债权债务。某乐于2014年8月被诊断为精神病性障碍、遗忘综合症,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在某乐病情稳定时委托其监护人以某乐无法照顾家庭、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某艳自行抚养孩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前郭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某乐与被告某艳自愿离婚;二、婚生两名子女均由被告某艳自行抚养。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法律规定一般需要到庭方能审理,本案中,原告系精神疾病病人,住院期间提出离婚。本案是有别于其他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原告提出离婚,一是看出了人性在有理智的情况下总会为对方的生活着想,二是也看出被告为不刺激原告而同意离婚,并自愿承担起照顾两名未成年子女今后生活的重任。
法官提示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和解时,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冲突和纠葛,有时逞一时之气,就会使矛盾扩大,冲突变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达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由法院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而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法院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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