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拆违”不作为 法院判决责令依法履职
发表时间:2015-12-1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收到上级转来的移送查处材料和接到投诉后,未认真履行职责,被诉到法院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责。日前,法院判决责令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010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收到上级部门转来规划部门移送查处“春钢菜市场”违法建设的材料。2011年1月7日,何某某信访投诉反映“春钢菜市场”属于违法建设,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认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该局未予查处,亦未回复投诉人。何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执法义务,依法拆除“春钢菜市场”的违法建筑,保护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赔偿因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的经济、精神等损失。同时其他十余名涉案违法建设相邻人亦提起诉讼请求相同的行政诉讼,形成共同诉讼。

  法院认为,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对于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具有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本案中,河东区综合执法局认可接到了上级部门转来的要求对“春钢菜市场”进行查处的材料,亦承认何某某曾以“春钢菜市场”属于违法建设为由要求予以查处。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在接到要求查处违法建设的投诉请求后,应对请求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责做出答复,庭审中,河东区综合执法局虽然主张已经告知了何某某处理结果,但诉讼中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何某某不予认可,故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所称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关于何某某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证据不予支持。判决责令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驳回何某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两审终审。

  典型意义

  本案系要求履行拆除违法建设法定职责的案件。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公安交通管理、市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配合;对于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该机关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将处理决定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本案中,规划部门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并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处理,之后该局又收到违法建设相邻人要求查处违法建设的投诉。法院经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既不能证明已经进行调查处理,也不能证明对投诉人进行了回复。两审法院以河东区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判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共同诉讼案件的审理,对于教育、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具有一定警示作用。 (天津高院 吴玉萍)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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