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理财假报亏损 法院判决还本付息
日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熟人介绍理财而引发的返还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黄某在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投资理财款36000元,并从马某转账次日起至黄某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马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黄某,黄某告知马某可以帮助其投资某基金进行理财,并承诺每份投资12000元,每份每天可以分红200元。马某遂向黄某转账36000元,请求其帮忙赚钱。当马某向黄某索要收益时,黄某称将款项于当日转到基金经理史某某的账户,现基金公司网站已经关闭,基金经理史某某失去联系,投入资金无法取出,同时告知马某投资有风险,既有可能赚钱,也有可能赔本,马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自行承担投资不利的后果。双方协商无果,马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归还理财款36000元及利息。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转账于黄某36000元属实,原告和被告均陈述36000元是用来投资某基金进行理财。被告陈述将该笔款项转至基金公司经理史某某的账户,但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将该笔款项转至他的另一个银行账户。且被告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史某某为该基金公司经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36000元已以原告名义投入基金公司。所以原告请求被告黄某返还理财款36000元及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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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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