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再婚前与前夫(妻)各有婚生子,后王某因病去世后,近亲属因分割抚恤金起纷争诉到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判决:马某分得抚恤金4万元,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及杨某各分得近2万元。日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马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与其前夫生有三个子女,其中长女、次女由其前夫抚养,三女杨某由马某抚养。王某与前妻生有四个子女,分别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和王某丁。2007年,王某丙去世。2014年,王某因病去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算发放抚恤金近12万元,现因抚恤金分割发生纠纷,诉至灵武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去世后,其近亲属因王某系退休职工的身份,享有国家给王某近亲属发放的抚恤金的权利。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职工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其性质既不属于给予死者,也不是属于死者的生前财产,因此,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应系死者近亲属共有财产。对抚恤金的分割应当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共有人,本着公平兼照顾年老体弱共有人的原则进行分割。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马某分得抚恤金4万元,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及杨某各分得近2万元。后王某甲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民遗产的分割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特别以再婚家庭居多。然而在遗产分配的同时,抚恤金的分割又往往被与公民遗产相互混淆,致使矛盾升级。公民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其他合法财产。公民遗产的分配是受我国继承法所规定和调整的。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用于安抚和救助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的发放是受民政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的。因此,抚恤金的性质是属于对死者家属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并不是死者本人的个人财产,所以不属于死者遗产的范围,同时因为遗产和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并不完全一致,所以要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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