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大字报泄私愤 损人名誉受罚
发表时间:2016-02-0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因琐事对曾经的同事进行恶意诋毁,随处张贴大字报。近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案件,该案最终经法庭调解,被告雷某在法庭上向原告岳某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

  原告岳某与被告雷某同是本县一间咖啡吧的员工,一起工作近10个月,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矛盾。被告在今年5月中旬被老板辞退后,双方也没有再联系过。2015年8月间,原告无意中在所在村子中心的一处电线杆上发现一张毁坏其名誉的大字报,上面书写着毁坏其名誉的内容。9月份,在岳某工作咖啡吧的卷帘门上、墙体等处发现了毁坏其名誉的大字报。原告遂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通过监控锁定大字报确系被告张贴。被告到案后认可是其所为,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保证以后再不做毁坏原告名誉的事情。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岳某以被告雷某肆意捏造、歪曲事实,破坏其名誉,给其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 000元。立案审理后,通过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协议,被告雷某当庭向原告岳某赔礼道歉;并约定于2015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赔偿原告岳某精神抚慰金4 000元。

  至此,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圆满结案。雷某是一名40岁的中年男子,不能理智稳妥处理琐事,而选择通过这样的方式发泄私愤,害人又害己! (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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