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至,谁还想“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那你就摊上大事了!等待你的只会是法律的严惩。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一审、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王梦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0年2月20日王梦华于与金沙洲砖厂签订了承包期限为三年的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由王梦华自行负责劳动力的雇佣与解雇以及安排生产流程,至2012年10月份前,工人的工资均由王梦华发放。2012年11月18日,王梦华在欠砖厂工人工资共计45 437元的情况下,逃匿至四川。2012年11月26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投诉至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受案后于2012年11月电话告知王梦华已被投诉,同年12月对其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梦华于2012年12月12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到期前一日,又电话告知王梦华,但王梦华仍然拒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13年5月25日,王梦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经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梦华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梦华已支付了全部应付工资,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梦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民工在不能及时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责令偿付责任人支付工资。如果相关责任人有能力而拒绝支付或者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恶意欠薪”行为的入刑加大了对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的惩处力度,有利于加强民生保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然,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当事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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