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男子胆大包天,在公交车上“分工”行窃,其中一男子行窃时被受害人发现,其余三人见状,一同围堵并威胁、殴打受害人,帮助其脱身。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其中一名被告“九弟”另案进行处理。
2014年3月10日9时许,王某全、王某权、周某堂、“九弟”(另案处理)一起吃完早餐后,四人在玉州区计生局对面的公交站搭乘3路公交车伺机扒窃。公交车行驶途中,王某全扒窃坐在其左边的被害人刘某海裤袋里的现金,受害人发现并抓住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权、“九弟”见状上前围堵并威胁、殴打受害人,帮助王某全脱身。随后,王某全等人搭乘2路公交车逃离现场。受害人报警后,与公安民警迅速赶上公交车,将王某全、王某权、周某堂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罪名成立。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权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权互相配合扒窃作案,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法应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权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全、周某堂、王某权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公交车扒窃转为抢劫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公交车上的扒窃事件屡见不鲜,不法分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法,采取更为隐蔽的方式扒窃,让乘客防不胜防。而且不法分子多为团伙作案,内外夹击,里应外合,如果被发现就采取强硬的方式,施暴抢劫,除了受害人敢反抗,一般都不会有人出手相救, 这就让不法分子更加猖狂,更有利于他们进行扒窃或抢劫了。本案惊醒公众:如果路见不平能拔刀相助,多出现见义勇为的英雄好汉,不法分子就不敢这么猖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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