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目无法纪,自行“解除”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执行。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慎用强制措施,通过限制被执行人库尔勒某化学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的举措,打破了一起执行案件僵局,令被执行人主动偿还执行款。
2012年中旬,库尔勒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与库尔勒某化学技术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了运输货物的名称、运输单价以及运费的结算方式,运输公司从2012年至2014年按照合同约定给化学公司运输化工材料,但化学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运费后,并未按合同约定继续向运输公司给付运费,尚欠运费150余万元,多次索要未果,2015年初,运输公司将化学公司告上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化学公司尚欠运输公司150余万元运输款,约定分五期还款,2016年3月31日之前还清,但五笔欠款中任何一笔未按约定时间足额给付,运输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
调解书生效后,化学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对运输公司避而不见,眼看年关逼近,运输公司的负责人十分焦急,于是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已执行案款110余万元,但剩下的40余万很难执行,案件陷入了僵局。
近日,承办法官得知该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常飞往国外开展石油业务,且有明显的规避债务行为,法院立即组织召开合议庭会议,决定将化学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限制法定代表人的坐飞机、住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法院依法将化学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承办法官来到化学公司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其说明此令对失信被执行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化学公司工作人员仍辩称无财产可供执行,态度强硬,拒绝接受送达。法院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留置送达后,在回法院的路上即接到化学公司打来的电话,称如果化学公司纳入失信被“黑名单”后,其公司老总将无法购买出国的机票参加会议及石油业务谈判,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销,并主动提供财产线索,案件似乎走出僵局。
但是自此之后化学公司却再未与法院联系,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法院再次主动与化学公司取得联系,却得到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出国参加会议。通过多方打听才得知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护照购买机票,法院迅速通过公安机关调取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护照信息及出入境情况,发现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身份证已经无法购买机票但并不影响其使用护照购买机票这一重要信息。
法院立刻通知化学公司负责人来法院与运输公司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和解,且再发现化学公司不顾限制高消费令使用护照购买机票,将对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对其护照使用进行限制。限制高消费令下达10天后的下午,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急匆匆来到法院,在承办法官再次对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释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及对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影响后,化学公司法定代表人写下还款保证书,当即偿还运输款10万元,本月底再偿还一笔欠款,并表示下个月15日前一定全部履行完毕还款义务,运输公司表示同意。至此,该执行案件终于打破了僵局,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法官说法】众所周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金融机构、公安、工商、房地产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执行联动单位通报,对有履行能力而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在信贷、车辆登记审验、出入境、工商登记、房地产登记、建设资质审验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但在实践中,法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往往很难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限制高消费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该条规定有力的打击了公司法人代表通过法律漏洞规避债务,大大增强法院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