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早下班 装胎工“偷工减料”遭解雇
发表时间:2016-07-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因员工老吴违反操作流程规范造成严重后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老吴不服公司处理结果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就该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老吴2004年进入上海某车轮制造公司,在车间担任装胎工,负责轮胎动平衡。他的主要工作是在轮胎经过平衡机器时,根据显示屏或指示灯显示的数值,选择相应的平衡块并装配至轮圈上。

  工作若干年后,经工友传授,老吴习得了用手套或者布遮挡机器上的红外线设备,使轮胎不经过平衡机器就下线,从而减少工作量的方法。

  从2010年开始,老吴就用这种方法为自己“减负”,一次空放几只轮胎,公司不易发现,自己也可以早点下班。后来,他还将这一方法告知了其他工友。

  2014年,公司在进行日常设备维护时发现轮胎平衡数据存在问题,经技术部门调查后查明,包括老吴在内的12名公司员工存在不做轮胎动平衡的情况。

  由于轮胎平衡关系到车辆行车安全,且在自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达到2000余只,这对公司来说是严重的质量事故。公司紧急召开专题会议,要求逐一排查生产线和库存产品,对其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进行返修。同时,公司还决定对该12名员工予以开除处理。

  决定作出后,公司向老吴出具员工奖罚登记表,以老吴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定,在操作过程中不按照操作指导书进行操作,并造成数量巨大的不合格产品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老吴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同时,公司还向老吴交付了退工证明。

  老吴自觉满腹委屈,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认为,公司应向老吴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万元,对此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公司指出,其内部有明确的操作指导书,且不定期就工作职责、工艺要求等组织员工进行岗位培训,而老吴又是公司的老员工,因此其对是否应当装配平衡块,以及不装配所导致的后果是十分清楚的。在此情况下老吴仍故意在生产过程中不装配平衡块,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规定,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庭审中老吴承认自己和工友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是一共只空放了十几只轮胎,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

  对此公司补充,《公司处罚条例》规定,员工未按操作指导书操作,造成不合格产品数量达到100个以上的,做开除处理。老吴每天的工作量为2000多个轮圈,按照其陈述,自2010年起就已经开始违规操作,每天放几个,日班放得少,中班放得多,虽然无法确切计算老吴造成的不合格产品数量,但肯定超出公司内部规定确定的处罚标准。

  上海某车轮制造公司是装配汽车轮胎、汽车配件制造的企业,装配安全、使用性能优良的轮胎,不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发展,而且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作为生产企业及员工都应当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公司与老吴建立劳动关系后,老吴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公司的工序流程和操作规定尽心尽职履行工作职责,而老吴却故意不按照工艺要求操作,规避履行劳动义务,还将违规操作的方法传授他人,其解释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节省成本及尽快下班,更是有悖于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老吴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产品质量,使公司面临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发展,系严重违纪行为。在此情况下,公司解除与老吴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之处。故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老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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