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是一家门窗店的经营者,平日里做着定制、安装铝合金门窗的生意,日子过得也还算安稳,可最近他却遇上了烦心事。因摆放玻璃不当致使附近邻居女儿下巴受伤,女孩父母在未经陈先生同意情况下,两次带其整容,并两次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追索整容费。近日上海嘉定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追索整容费用诉讼的请求。
事情的起因是一起意外的伤害事故。2010年秋天的一个下午,陈先生像往常一样在自己经营的门窗店内切割玻璃,忽然听到门外传来孩子的哭声。
出门一看,陈先生发现一名4岁左右的女童下巴上鲜血直流,而其摆放在门口三轮车上的一块玻璃上也有血迹。陈先生认出女童是附近小吃店老板的女儿乐乐,于是赶紧让妻子通知女童家人。乐乐被送往医院后,面部下巴处缝了约十针。
由于乐乐是在陈先生的店门口被玻璃划伤,陈先生认为自己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因而在当天晚上,他便和妻子一同买了营养品到乐乐家中探望,还支付了200多元的医疗费。
原本以为此事能够就此了结,可谁想在2014年,陈先生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乐乐父亲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要求陈先生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该医疗费实际是整容费)6000余元。
虽然陈先生并不情愿支付这笔费用,但从息事宁人的角度出发,其还是在法院主持下与乐乐父亲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支付1800元。
然而让陈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时隔一年,乐乐父亲又一次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其为乐乐进行了二次整容。
这一次可真把陈先生惹恼了,他向法庭表示,乐乐是在经过其放置玻璃的三轮车边时被玻璃划伤的,因为店面不大,当时那辆三轮车的部分车身位于人行道区域,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是乐乐的父母未尽到看护孩子的责任,致使乐乐自己碰到玻璃,陈先生自身在这起伤害事故中仅应承担部分责任。更何况乐乐的伤势原本就不严重,经过治疗后,伤疤也并不明显,根本就没有整容的必要,而且两次整容的结果实质上是越整越糟,因而拒绝支付整容费。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此案的严法官进行了实地调查,并调阅卷宗对比了乐乐脸部伤疤的照片。经仔细查证后发现,针对两次整容,乐乐父亲均未征得陈先生的同意,也没有医嘱等需要整容的依据。且乐乐父亲也承认两次整容的效果均不好,疤痕因第二次整容更为明显。
据此上海嘉定法院认为,乐乐受伤的事实,与陈先生在人行道上放置了玻璃有关,也与乐乐父母未尽看护责任有关,故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陈先生已于乐乐治疗后及时赔偿了医疗费,而乐乐的法定代理人既不能提供需要整容的医疗证明、鉴定结论等依据,又未征得陈先生的同意,故在乐乐一方缺乏整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的情况下,对乐乐就二次整容所产生费用的索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严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受害人可就适当的整容费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索赔请求,但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乐乐二次整容所花费用,并不属于“适当的整容费”范畴。
首先,从原告提供的照片来看,女童受伤后,其下巴处的伤疤并不明显,原告也无法提交医院出具的需要后续整容的相关医疗证明等证据;其次,基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女童首次整容的效果不佳,然而即便如此,其法定代理人仍在未获得进一步医嘱或被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二次整容,因此对二次整容的必要性难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