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693.3克海洛因的重大毒品运输案件。值得关注的是,该案被告人曾有两次犯罪前科,分别被判处过死缓和有期徒刑,系累犯,此次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情节更为严重。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乘坐列车时,被公安缉查人员发现携带固体可疑物,后经技术部门检验,确认为毒品海洛因且数量巨大。其后办案人员在查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时,发现其曾有两次犯罪前科,分别因惯窃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2015年初才刚刚刑满释放。正当被告人打着出狱后借着毒品运输“发家致富”的如意算盘时,怎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案途中就被抓获。
庭审当天,在充分辩论及质证基础上,审理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毒品海洛因693.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乌铁中级法院对被告人最终作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本案被告人三次犯罪,屡触重刑,严重危害社会安全,乌铁中院法官通过充分质证,公正审判,最终对被告人作出无期徒刑的公正判决,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为存有“靠毒品发财”邪念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维护了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