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偿还打牌、玩乐欠账,被告人陈某某铤而走险,打起了租车主意,其找人办理假的机动车登记书,试图将租车伪装成自家车,实施诈骗。近日,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哈密市新华路龙翔汽车租赁行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人陈某某租赁该公司的一辆大众朗逸小轿车、车号:新LF97XX,租赁金为260元/天,无期限限制。陈某某将车开走后,为了骗别人车辆是自己的,就找人办理了一张假的、署名为自己名字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后使用该假证,以抵押的形式,向他人借款,并在借条上注明“若一个月内不能将钱归还,就用该车偿还债务”从而成功骗取被害人邵某现金50000元。
将车租出后,租赁公司通过车辆的定位系统发现该车停放在哈密市大泉湾一直不动,便产生怀疑,在找到该车辆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准备将该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邵某。租赁公司当即将车开走,被害人邵某此时才发现自己原来被骗,遂拨打110报警。
事情真相原来是被告人陈某某因打牌、玩乐欠账不还,随即萌生了冒险用此方法“获得”钱财的骗局。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陈某某的父亲为了孩子,想进一切办法最终将被害人的损失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法官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