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假证获利千元换来三年徒刑
发表时间:2016-07-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房产证、毕业证、再生育证、技术资格证……只要能说得上名字的证书都能伪造,一本假证收费100元到300元不等。3月3日,浙江省仙居县法院以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去年4月,仙居县公安局破获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用假房产证抵押借款。杨某随后交待,假房产证都是向一个外地人“小刘”购买的。“我把地址、楼层、平方数以及姓名等房产信息告诉他,第二天在临海客运中心交易,一张证付给他150元。”杨某说,“小刘”是亲自来交易的。

  顺着这条线索,办案民警假托他人通过电话与“小刘”取得联系,要求其制作一张杨某的假房产证。2015年4月28日,民警在临海市客运中心附近当场抓获了前来交易假证的被告人刘某,并在刘某身上查获了随身携带的船员职务证、毕业证书、银行卡、U盘等物品。随后,在对其住处进行搜查时,还发现了白色硬纸板、三角板、工具刀等作案工具。

  刘某36岁,湖南湘潭人,三年前举家来到临海。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刘某自2013年开始,长期在临海市通过电话联系为他人制作假证并贩卖予以获利,除了一次为杨某制作假房产证,还为其他4人制造了假的毕业证书、再生育证、门牌证、建筑施工操作资格证等,一本假证收费100元到300元不等费用,总共牟利1050元。

  然而,杨某在庭审中拒不认罪,一直辩称他只是帮别人传递假证件。“大概两三年前,我在临海客运中心附近玩的时候认识了一个老乡,他让我接办假证的单,一次给我30元钱作为报酬。”刘某认为,自己在整个犯罪中只起到次要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直接与“客户”联系,传递假证件并结算费用,在犯罪过程中已经起到主要作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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