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 法院判决需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6-07-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交房时间到了,开发商却迟迟未交房,逾期7个月才刊登交房公告,通知业主办理接房手续。虽然收房,陈某、吕某颉二人却无法为所购商铺办理房产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人以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开发商承担原告至实际办理产权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驳回陈某、吕某颉的其它诉讼请求。

  2009年,陈某、吕某颉与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国际五金机电商城商铺一间出售给陈某、吕某颉,交付商铺的时间为2010年5月份以内。交房方式为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地报纸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该商铺所在幢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具备向陈某、吕某颉交房的条件,在实际交付商铺后半年内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陈某、吕某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签订后,陈某、吕某颉将购房款支付给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12月23日,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房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报送备案,并在昆明日报上刊登交房公告,通知各业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接房手续。陈某、吕某颉于2011年12月8日接房。陈某、吕某颉以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因系机场净高限高导致工期延误,且该项目绿地率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实存在逾期交房的行为,故判决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但因现在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故对陈某、吕某颉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吕某颉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工期延误虽然有机场搬迁时间推迟导致该项目的开发推迟的因素存在,但在机场2012年搬迁后,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时即应当积极进行酒店的开发建设而不能以机场搬迁迟延为由仍拖延竣工。并且,绿地率不符合规划要求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也是由于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所致,故其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遂改判昆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至实际办理产权证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驳回陈某、吕某颉的其它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部分均系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纠纷,此类型案件大多涉及群体性诉讼,当事人双方矛盾冲突较为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给法院裁判带来诸多困难。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准确分析开发商逾期办证的原因,明确了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时所遇到的不能归结于其一方的原因导致工期迟延可构成其迟延办证的合理抗辩,但该情形消失后,开发商则不能再以此为由不履行办证义务这一责任划分原则。确定逾期交房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即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在违约金的处理上,则在弥补购房者损失及通过判决督促开发商办证的基础上予以确定。本案的处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保障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有序发展,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统一。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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