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喜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
发表时间:2016-07-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福喜)、福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福喜)、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两家福喜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澳籍被告人杨立群等十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杨立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等9人被判二年八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至3万元不等。上述9人中有4人适用缓刑。

    2015年12月28、29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涉案证据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查明了相关犯罪事实,并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福喜、河北福喜均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告人胡骏、刘立杰、张晖分别担任上海福喜厂长、计划主管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李亚军、张广喜、薛洪萍分别担任河北福喜厂长、仓储物流经理和质量经理。被告人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担任两家福喜的上级公司欧喜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深加工事业部总经理、运营总监、计划经理和公司销售主管,其中杨立群于2013年12月到任现职。

    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间,两家福喜生产、销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胜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的工艺和原料要求,被退货或终止订单,造成相关产品大量积压。杨立群等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经商议决定并下达指令,沿用原处理方案,将上述产品重新加工包装后继续销售或作为原料进行生产,致使部分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例如,2013年3月至5月,河北福喜按照百胜公司订购,用小牛排原料生产冷冻腌制小牛排,并已完成解冻、注射、滚揉等主要生产加工程序,后因百胜公司突然终止订单,上述小牛排经包装后放入冷库储存,并设定了180天保质期。2014年2月至3月间,根据杨立群、贺业政等人指令,由李亚军组织、指挥,由张广喜安排生产,河北福喜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小牛排,再加工成黑胡椒牛排,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12个月保质期后销往市场。

又如,2014年6月,上海福喜按照上述流程,根据杨、贺等人指令,由杜平联系客户,由陆秋艳制定、下达生产计划,由胡骏组织、指挥,由刘立杰安排生产,张晖安排质量部门更改保质期并检测放行,将超过保质期的冷冻腌制小牛排,重新加工成迷你小牛排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365天保质期后销往市场。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两家公司又先后将百胜公司退回或库存超过保质期的烟熏风味肉饼、冷冻香煎鸡排、灯影牛肉丝等,采用拆除包装、再加工并重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法予以生产、销售。

此外,2014年5月下旬,上海福喜向案外公司采购冰鲜鸡皮、鸡胸肉,同年6月2日因生产计划变化,经胡骏默许,遂沿用冰鲜转冰冻的方式,将上述食品放入冷冻库保存,并将冰鲜原料代码改为冻品代码,更改保质期为一至三个月不等。同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由刘立杰安排生产,上海福喜将该批超过冰鲜保质期的原料加工成麦乐鸡等食品并部分予以销售。

法官说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回收食品在名称、界定、处置等方面均做出明确规定。此案中烟熏风味肉饼等在售出后被采购商百胜公司退回,符合回收食品的界定。法律又明确规定,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重新生产并销售。同时,《食品安全法》也对保质期作了具体规定,并为食品行业所明知。确定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作出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涉案冷冻腌制小牛排等,已经过解冻、注射、滚揉等生产加工程序,添加了全蛋液等辅料,两被告单位将其包装后放入冷库储存,并设置了180天期限,且在管理系统内标注为保质期。然而在遭到退货或终止订单后,两被告单位不顾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重新拆封生产,并加工成黑胡椒牛排等,其行为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范畴。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又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等要求。因此,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涉案产品,具有食品安全风险,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满五万元以上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此案两被告单位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10名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本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关于“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其无视法律对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禁止性规定,仍指令、组织、指挥、安排对涉案产品的加工生产,且涉案产品由两被告单位质量部门检测合格放行并已部分销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具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辩方关于涉案不合格产品所占两被告单位经营额的比重较小,生产符合企业内部生产流程等理由,不应作为被告单位、被告人免除法律及社会责任的理由。

    杨立群、贺业政、陆秋艳、杜平分别利用担任的相关职务,根据各自职责,指令上海福喜、河北福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其中,杨立群、贺业政销售金额110万余元,两被告单位及其余9名被告人销售金额76万至16万余元不等,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且两被告单位、十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等,法院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嘉定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河北福喜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杨立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驱逐出境;贺业政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陆秋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杜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胡骏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刘立杰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张晖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李亚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张广喜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薛洪萍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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