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同居生子后,男友不告而别,寻找多年一直杳无音信。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告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抚养孩子,并承担孩子李某某抚养费、教育费的,法院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9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10年1月19日生育男孩李某某,同年2月,被告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也没有和原告联系过,原告曾为了原告和孩子到广州、东莞、深圳查找过被告,但都无音讯。被告的离家给原告和孩子的心灵带来了极大的创伤,由于原告与被告同居时还没达到法定年龄办理结婚手续,至今原告与被告都没有登记结婚,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特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李某某,是非婚生子女,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自2010年2月外出后至今未归家,孩子李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考虑到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李某某,并承担孩子李某某抚养费、教育费的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于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的权利。现代社会,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男女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并不少见,其中一部分甚至会生育子女,这样非婚生子女的人数日趋增多。而当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因某些原因导致解除同居关系时,非婚生子女该如何抚养,其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该案的依法处理清楚地告诉我们,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当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保障和维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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