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重孝、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陆某山育有陆甲、陆乙、陆某敏子女三人。多年前妻子病逝,陆某山一人把三个孩子抚养长大,并操持他们各自成家。长子陆甲重建陆某山旧房后拒绝与其一起生活,甚至将其赶出家门,悲愤的老人将三子女一同告上法院。经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调解、执行后,三子女均自动履行了义务。
2008年,长子陆甲将陆某山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上思县修建的三间砖瓦房和五间厨房拆掉,原址修建了一座三层楼房。拆房前,长子陆甲承诺新楼房建成后,另外建一间平房给父亲陆某山居住,但新楼房建成后,陆甲非但不为父亲陆某山另建一间平房,还不让父亲住进他的新楼房。
而后,年迈的陆某山便与次子陆乙一起生活在上思县城,陆乙独自赡养父亲十多年。2013年,陆乙因供子女上学,经济拮据,提出由他和兄长陆甲轮流赡养父亲陆某山,每人半年,轮到谁就吃住在谁家里。陆某山觉得合理,为减轻次子陆乙的经济压力,2013年7月1日陆某山带着行李回到那布屯长子陆甲家里,说明了情况,但陆甲夫妇一脸不高兴,吃饭时不让陆某山吃饭,陆甲的妻子还将陆某山的行李扔出门外,不让他在家里留宿。2013年8月29日,陆某山一纸诉状将子女三人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陆甲在那俩村那布屯安排住房给自已,每半年支付赡养费2400元,并承担过去及以后所发生的医药费。
在审理这起案件中,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陆甲、陆乙负责安排原告陆某山居住,每人6个月;被告陆某敏、陆甲、陆乙从当年9月份开始,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陆某山生活费134元、大米10斤,直至原告陆某山寿终为止;原告陆某山以后发生疾病产生的治疗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被告三人平均负担。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陆甲拒不履行自已担负的义务,2014年6月23日,陆某山向上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陆甲应支付的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共6个月的赡养费。上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陆甲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执行法官多次找到陆甲谈话,从情、理、法角度说服教育,耐心劝解,不断做他的思想工作,最终陆甲认识到自已错误的行为,并自动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赡养费引发的普通家庭纠纷案件,赡养父母是无条件的,法律也规定了子女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是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作出判决,必将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睦,并且也可能无法获得有效执行,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得陆甲、陆乙、陆某敏三人达成一致,均衡负担赡养父亲的义务。案件在执行当中,法官通过做陆甲的思想工作,最终有效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在司法中注重促进家庭和睦的体现,对弘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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