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后,女友不辞而别,未婚爸爸龚某深感小儿难养,将前女友王某起诉至温宿县人民法院要求女友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近日,该院通过庭外调解成功处理了这起同居关系纠纷,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补齐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5200元,并约定每年支付龚某孩子的抚养费5400元,直至龚某孩子成年。
2010年8月,原告龚某、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起初感情不错,觉得可以一起生活并开始交往。在同年9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10月14日,生育一子。2013年8月,王某抛下龚某及其儿子不辞而别,经龚某多方寻找,在阿克苏实验林场找到王某,发现相恋三年的女友已和其他人同居生活。而此时,龚某这位未婚爸爸已独自带着孩子生活了一年。深感到抚养一个孩子不仅耗费心力,且需处处花钱。因此,龚某在法庭上要求女友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而王某也表示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对于龚某要求的数额却不能同意。她已经和别人组成了新的家庭,也是需要对这个家庭负责的。
庭审中,考虑到原被告能够对于给付抚养费达成一定的共识,承办法院决定庭外调解。多方调和下,双方达成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