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几名农民合伙窜至广西百色市,以“掉钱—捡钱—分钱”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取一对夫妇的现金900元及一张银行卡,后将银行卡中2万元取出。日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其中一名合伙人施某,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权某进行另案处理。
施某是云南省砚山县农民。2015年1月18日凌晨,施某与权某等人开车从砚山县窜到广西百色市实施诈骗。在百色市右江区汽车站,施某等人将诈骗目标锁定在一对正在候车的夫妇身上,由权某等负责与这对夫妇搭讪,施某负责丢钱包。之后权某等人以分钱为诱,将这对夫妇骗到一个相对偏僻的地段实施诈骗,骗得现金900元和一张银行卡及密码。当天,施某与权某将银行卡内的2万元取出,施某共分得赃款3500元。
案发不久,权某落网。2015年9月22日,施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随后代为退赔3500元给被害人,施某获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施某主动投案自首,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所分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施某与同案人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74万元。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施某与他人合伙进行信用卡诈骗,诈骗数额达2万元,依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