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赣州市章贡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胡某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拖欠他人80余万元欠款长达两年多。2015年3月4日,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大常委会许可,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胡某芳依法实施拘留。2015年7月19日,该院裁定追加担保人胡某俊为被执行人并裁定拍卖其房产,2016年3月29日,该房产被顺利拍卖,清偿贷款余额后,剩余款项能基本保证案件执行到位。
被执行人胡某芳,男,原湖边镇湖边村书记,赣州市章贡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进行调解,由胡某芳偿还陈某本金85万元及利息,朱某英(胡某芳之妻)、赣州市芳英禽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胡某芳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及数额付清案款。陈某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该院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胡某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胡某芳承诺分期还款,至2014年底还清。但之后被执行人胡某芳没有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为使该案得以执行,执行干警先后多次找到胡某芳,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湖边镇党委也多次督促胡某芳尽快执行,但胡某芳拒不执行,致使案件执行拖延长达两年。自2014年3月申请人申请执行至今,被执行人胡某芳只支付了12万余元,仍有本息等共计80余万元未付。
经查,被执行人胡某芳在湖边镇现有违章住宅一栋(建筑面积500㎡,2012年建成,无证),老房子一栋(建筑面积300㎡,90年代建成,有房产证无国有土地证),均无法处置。2012年被执行人胡某芳支付20余万元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其子胡某俊名下。执行中,胡某芳再次承诺分期付清欠款,但申请人陈某要求被执行人胡某芳提供登记在其子胡某俊名下的房产抵押或由胡某俊来做担保人时,胡某芳却明确予以拒绝。此外,胡某芳和妻子朱某英开办的赣州市芳英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在南昌市投资了板鸭食品加工。但该院查询被执行人胡某芳、朱某英及赣州市芳英禽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流水,该院认为胡某芳存在为规避执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该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某芳身为人大代表本应带头遵守法律履行法律义务,却在法院执行中拒不如实报告财产,有偿还债款的能力,却多次不兑现还款计划的承诺,恶意拖欠案款、隐匿财产规避执行,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于2015年2月8日报请章贡区人大许可对章贡区四届人大代表胡某芳实施司法拘留,章贡区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2月26日批复准予对胡某芳司法拘留。该院于3月3日正式收到批复,在再次督促胡某芳履行判决义务无果的情况下,3月4日果断对其宣布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宣布拘留后,胡某芳先后委托其妻朱某英交给申请人陈某113500元欠款,并与申请人陈某达成执行和解,保证在四个月内分期付清余款,同意用登记在其子胡某俊名下位于赣州市章贡区国际时代广场3栋1503的商品房一套担保,如到期没有付清,其子胡某俊愿负担保责任并由法院拍卖该房产。此案执行取得突破性进展。申请人陈某因此对胡某芳表示了谅解,同意提前解除对胡某芳的拘留。
2015年7月19日,该院裁定追加担保人胡某俊为被执行人并裁定拍卖其房产,2016年3月29日,该房产被顺利拍卖,清偿贷款余额后,剩余款项能基本保证案件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