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竞业限制离职再创业 有违诚信遭判罚6万余元
发表时间:2016-07-28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自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更好保护,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是离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因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频频触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雷区。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的王某与上海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即为典型一例。

  王某于2011年4月入职上海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由于王某的工作内容涉及公司核心业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

  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又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自己投资或自己的亲戚朋友投资或与他人合伙投资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等,公司每月支付王某竞业限制补偿金2,000元,王某违约的违约金则为离职时上年度薪酬总额的3倍。2014年7月份起公司每月支付了王某2,000元的补偿金,支付了4个月后,王某的银行卡不能打入钱款,公司与王某联系要求提供新的银行卡,但王某并不予理睬。

  公司开始产生疑问,经调查后发现,王某通过自己的丈夫成立了一家新的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从事与自己经营范围相同的会展会务服务。经协商无果后,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7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仲裁裁决王某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6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后王某不服起诉至虹口法院。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双方又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在该协议上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范围、补偿金、违约金数额等,公司也按协议约定按月支付了王某补偿费。现王某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应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员会对过高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公司没有异议,法院予以认可。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故虹口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6万余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古语有云,人无信不立。法官提醒,现代社会诚实信用更是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竞业限制约定也应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对企业来说,竞业限制的约定只能对特定岗位进行限制,且发放的补偿金要与岗位收入、违约金相适应,并要按时发放。而对劳动者来说,竞业限制非儿戏,有约定即必须践行承诺。违约不是简单的支付违约金了事,还需继续履行义务,不存在“花钱免义务”。(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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